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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票据行为概述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除具有上述票据所具有的无因性、形式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特征外,还具有独立性特征。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要求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3.票据行为的种类。在我国票据法上,就票据行为来说,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必须在出票行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持票人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4)保证。保证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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