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票据抗辩概述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一“物”本身,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它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
第一,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二,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第四,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第五,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六,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七,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八,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第九,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辩。
第十,票据在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时效完成或欠缺保全手续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
对人抗辩的发生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
第一,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第二,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四,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第五,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