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利用遥控装置多拉走货物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2002年8月,丁某、牛某自制一套电子遥控装置,乘夜晚偷装在某炼油厂石油焦车间过磅室的电子磅秤上。后来二人从该车间购买石油焦,待其装载着石油焦的卡车开上电子磅秤称重时,偷偷操纵放在衣服口袋里的遥控器,对电子磅秤进行干扰,使电子磅秤显示的石油焦重量比实际少2.2吨。以此手段二人从该炼油厂多拉走石油焦66吨(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牛某构成盗窃罪。丁某、牛某利用偷装在电子磅秤上的遥控装置,使电子磅秤发生计量错误,在不为财物保管者——司秤员知晓的情况下,从该厂多拉走66吨石油焦,是以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牛某构成诈骗罪。丁某、牛某利用偷装在电子磅秤上的电子装置,称重时操纵该装置,使每次电子磅秤显示的石油焦重量比实际减少2.2吨,是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保管者信以为真,骗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定诈骗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在主观上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获取财产的手段、方法不同。采取术骗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有些案件的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使用了盗窃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仅靠此标准是难以区分的,这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在本案中,一方面,丁某、牛某在电子磅称装上遥控装置虽是秘密进行的,但这种行为不是性质不是窃取行为,而是骗取行为。丁某、牛某使用这种非常手段作案,使得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持有人对磅称的准确性不发生怀疑。这属于“虚构事实”。丁某、牛某直接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来欺骗对方,从而获取财物,其实质是欺诈。另一方面,丁某、牛某非法占有财物是通过他人处分行为获得的,而不是直接秘密窃取的。也就是说,丁某、牛某占有财物是他人对磅称的计量结果信以为真的情况下,自愿将石油焦交付给丁某、牛某的。丁某、牛某在取得财产时,没有使用秘密手段,而是通过他人处分行为获得。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综上,我认为,对丁某、牛某的行为定为诈骗罪,不是盗窃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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