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合同关系人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5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无论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但前者只限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而人身保险则直接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事故损失的承受人。被保险人一般也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但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并不相同,财产保险中,由于只是财产上的毁损灭失,被保险人可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但在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故法律规定可由受益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请求其交付保险费。由于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因而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其次,必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受益人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但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还可以追加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非经书面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即保险人在获得书面通知前对原先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新的受益人不再负有义务。保险法第40、42、4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而又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这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往往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变更受益人而取消。
综上所述,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其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其四,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其五,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其六,受益人的资格可能被取消,也可能会依法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