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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油收购是否直接构成犯罪,构成环境污染罪或非法经营罪?
发布日期:2016-04-25    作者:郭志明律师
废油收购是否直接构成犯罪,构成环境污染罪或非法经营罪?


我当事人因废油收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羁押,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废油收购所可能构成的犯罪认识不够清楚。   
一、关于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罪:
我们认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油收购业务并不直接构成环境污染罪。“废油”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故其受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规范,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罚则。
而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仅仅是废油收购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而是给予行政处罚。收购废油只有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才构成犯罪即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收购废油行为并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则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侵犯的都是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主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人大及常务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命令等 “国家规定”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犯罪行为包括:如未经许可经营股票证券的发行、电信基站、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非法经营彩票,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烟草专卖品、种子、种苗、药品外汇、开设赌博场所、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内幕交易、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
以上的“国家规定”中并没有有关废油收购的入刑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刑法原则,收购废油也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2015年上海法院已经有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此为全国首例。对此,我们律师也非常无奈,只能提醒涉事人注意营业金额,法律的节奏不是每次都能踏得准的,尽量远离法律红线!!


上海郭志明律师团队
本文为郭志明律师原创文章,仅供参考,不作为重要依据。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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