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本条规定共两款。第一款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其他引诱方式等手段,诱使他人参与卖淫活动的行为。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提供卖淫活动场所的行为。场所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也包括其他临时租借的场所,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介绍、寻找嫖客,促成他们交易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拉皮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罪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只要实施了这三种行为中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如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不是一定需行为人营利或者有营利的主观意图,只要有这些行为就构成本罪,是否营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