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关系主要是为了区分劳动关系;
2、法律只认可一份劳动关系,如果一个人有劳动关系了,在建立的关系,一般可以按劳务处理;
3、特殊的主体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使用童工的特殊行为,以及退休人员的返聘;
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延伸补充:
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
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