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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公正原则
发布日期:2016-04-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首先,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矫正公正的要求。 赵汀阳指出:“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各种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罚当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公正要求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六,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有助于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利。有时,法官在决定是否追究某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会遇到“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而又必须作出判决的情形。“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利”应当是此时法律推理所应依据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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