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的引入和适用具有补成文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公平、适应社会经济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以实践其规范功能等积极意义;但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增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过于能动地干预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必须确立法律原则适用的限制方法。
1、在有具体法律规则可得适用或类推适用时,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穷尽法律规则”。
2、适用法律原则而放弃或突破成文法作为例外,应受到极为严格限制,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
3、建立法律原则适用的类型谱,提高原则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此外,还应注意不能将脱离法律背景的道德原则以法律原则的名义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