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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便宜千万不能占—论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构成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吴兴桂律师
        案情回放:高某在深圳某厂上班,一天下班后去公司旁边的自动柜员机取钱时,发现前一个人取钱后忘记把银行卡退出就走了。他便习惯性的点了继续取款的按键,屏幕显示输入取款金额:高某随意输入1000元,几秒之后,柜员机果真吐出1000元现金,高某激动得心都蹦蹦跳了,也没想这么多,又连续的取了2次,每次2000元,共计取款5000元,然后把卡取出扔了。取了钱后,高某是既开心又害怕的过了两天,开心的是真是意外的发了笔小财,这样的狗屎运都被他碰上了,不要白不要!但他同时又害怕起来,不知道这样做犯不犯法,会不会因当事人报警而出事。一个星期过去了,没事!二个星期过去了,还是没事!!正当他把这件事情渐渐的淡忘了时,第三个周末,警察把他请了过去,就再也不能回厂上班了。
        案件处理结果及律师点评:千万不要以为这是意外的收获—不要白不要!很多打工仔都以为这种性质跟在路上拾到钱财的性质是一样的。很不幸,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完全不一样,在路上拾钱属于不当得利,只需承担民事返还责任;而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的性质则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国家的刑法规定,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ATM上取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取得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本律师受高某亲属的委托,代高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最终,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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