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知名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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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一)案件事实
1、原告于小倩诉称:2013年4月8日,经北京某公司居间介绍,于小倩、王小剑与张坤达成购买张坤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801号房屋的意向,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及买卖定金协议书,于小倩、王小剑向张坤交付了550000元定金,约定总价款1380000元,首付款550000元。2013年8月7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给于小倩、王小剑可以办理贷款85万元的承诺书(批贷函)。于小倩、王小剑于2013年8月7日通过中介机构告知张坤可以办理过户了。张坤拒绝过户,给出的理由是必须先收到公积金给批的85万才给过户。但是这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流程。现要求张坤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2、被告张坤辩称:张坤不同于小倩、王小剑的诉讼请求,张坤要求合法地履行这个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张坤认可,但是双方存在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只要网签合同和原合同一致,张坤就同意过户。张坤称,整个交易是138万,而网签合同是107万,是不合法的。
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坤系北京市某小区801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人。2013年4月8日,原告于小倩与被告张坤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上述合同的当天,双方还与居间人北京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定金协议书》、《补充协议》。2013年4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支付了550000元。2013年8月1日,被告张坤为原告出具了《首付款收款证明》,原告张坤与被告于小倩、王小剑办理了网签。
庭审中,被告张坤称,在2013年8月1日办理网签的时候其发现网签价格为1070000元并提出了异议,后来原告另行给付被告20000元,最终被告张坤同意签字。后张坤以上述网签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履行相关过户义务。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双方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与网签合同就房屋价款的约定存在出入,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为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
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判决结果
被告张坤继续履行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配合原告于小倩、王小剑办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九零四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靳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与网签合同就房屋价款的约定存在出入,应当以双方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为准。即以真实交易合同为准,而非网签合同。双方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得到部分履行,所以双方当事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而对于合同中的房屋价款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可另行解决。
如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张坤已经收取原告交付的首付款,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也用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靳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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