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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吴兴桂律师
        案情回放:李某在某厂上班,因为年轻,喜欢赶时髦,遂染了红头发,手上画了龙,厂里保安看不惯,就说他违反了厂方的衣着打扮规定,劝其改正。李某不服气,认为保安故意刁难,便纠集了几个老乡和保安论理而发生争吵、打斗,期间李某等人把保安室的玻璃门砸烂、灯管打烂了。后厂方报警,把李某等抓捕归案。
        案件处理结果:侦查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向公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阅卷后,认为本案达不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属于定性错误,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最终公诉机关和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也获得了轻判有期徒刑6个月的较好结果。(注:寻衅滋事罪属于重罪,量刑在五年以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为轻罪,量刑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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