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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关系没解除时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日期:2016-04-15    作者:孙新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夫妻会因为一时冲动而签订了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又和好,或者反悔签订的条件,最后去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按照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直接依据,那么,以前签订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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