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污染,装修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简介】
甄某在2015年9月购买了一套房屋,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某装修公司负责对甄某的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所需材料由某装修公司购置,但必须经甄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2015年12月,装修工程完工,甄某验收后与某装修公司结算了工程款。此后,因住房内留有刺鼻气味并且长期不消散,甄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的异味是由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因与某装修公司就装修质量问题协商未果,甄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装修公司在为其住房装修的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某装修公司认为,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均是合格产品,并且是在经甄某验收同意后使用的,因此,不能同意甄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在本案中,某装修公司承担的责任,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付某具有选择权,可以依据装修合同而要求某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而要求某装修公司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和具有请求权的主体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如违约责任通常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严格责任;违约责任通常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则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人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则不限于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中,付某在起诉时认为:某装修公司在为其住房装修的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造成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其提起的显然是侵权之诉,要求某装修公司对其使用的装修材料的质量缺陷承担侵权责任。某装修公司不仅应当清除污染源,重新装修,还应当承担因其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缺陷而给付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