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寻衅滋事量刑标准与快速取保的正确律师申请
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案例分析与律师辩护技巧
南京秦淮区寻衅滋事取保案例
【本案嫌疑人有刑事前科】
南京刑事专家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天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家属多方咨询了解,最终委托了南京寻衅滋事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本案嫌疑人有刑事前科】
案件结果:
本案嫌疑人在律师介入后第7天正式被取保候审。
取保方式:保证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现行大多数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无法办理取保候审,就必须在检察院核准逮捕过程中把握机会。此次庄荣华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及时了解案情,同时也及时向本案此次侦查监督的检察官提出具体的律师意见。
该意见中包含了对于主管恶性,行为情节,法律后果,事件起因以及后续积极赔付的认罪悔罪情节。
最终在和核准逮捕的最后一天,检察院正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执行此决定,办理了取保候审,当天释放。 刑事案件办理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刑事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刑事司法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刑事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刑事案件家属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在南京各区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以及法院缓刑的成功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将竭尽所能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争取每一次从轻减轻的辩护机会。
【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秦 淮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秦公(双)取保字【2014】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1967年,住址:市浦口区。
我局正在侦查寻衅滋事案,因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壹万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罪名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律师寄语:
人生的路,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何必把自己逼得那么累,埋着头赶路,路到尽头,却堙没了乐趣,错过了精彩。不如一边追求,一边享受。看过的风景多了,遇见的人,经历的事,总有一些不愿想起,边走边忘,让美好储存,把颓废清空。人生的桌面上,只留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