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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发布日期:2016-04-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 买方交易安全,必须注意:一个目的和八个必须。
一个目的,是指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必须服从将受让的房地产的物体权利和法律权利能按约到手这个目的。
八个必须是指:1、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特别是支付定金时必须搞清楚自己要买的房产的权利是否已被抵押、查封、冻结等(可花30元人民币,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查询需要交易的该房地产权利的信息);2、支付房款(或支付大部分房款时)必须是已经完成交易申请并已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收件单;3、必须留有一定数额的房款,在收房查验符合合同的约定时方支付;4、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同时要求对方将转让房产的维修资金户名、水、电、煤、电话等户名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时过户;5、如遇将买房首付款用于卖方归还银行借款的,必须把握自卖方归还贷款,银行因此解除抵押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受理交易收件单间的期限(该期限越短越好,因为如果卖方涉讼,那么该期间会立即遭法院的查封);6、必须全面了解受让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出租;7、在支付定金和房款前必须搞清楚签约的主体是否是全部的房地产权利人;8、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约定卖方将所在的户口全部迁出,并可与卖方在签合同前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调查户籍情况,如遇历史遗留问题,则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 卖方交易安全,必须注意:一个目的和三个要点。
一个目的,是指一切交易行为都必须服从房屋买卖的价款能如数到手的目的。
三个必须是指:
1、在未收到大部分房款时,原则上不应当申请交易,如已经交易的买方未付房款前不得将交易收件单交给买方,七天内仍未付款的 应当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补救措施;2、交房并交付全部钥匙时,应当收齐全部房款;3、如买方以与卖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作为抵押贷款,并且以该抵押贷款作为支付卖方房款,在申请交易前,贷款银行应向卖方出具保函,或由买卖双方和银行共同约定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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