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新政”解读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由上海市政府2016年3月24日下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并立即遵照执行。
新政中有两条最能吸引人的眼球,明显加大了限购力度。
一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年限问题。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由本来3年内累计缴纳2年以上,直接改为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不知相关部门事前有无做过认真细致的调研,如果只是凭简单判断,打算待以后再作调整,势必会造成房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紊乱。
二是关于首付款比例问题。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购房提高首付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投资炒房”。对于首付款承诺为自有资金,估计这只是相关部门一厢情愿的事,即使不是自有资金,他们也会毫无顾忌地承诺,“假结婚假离婚”的事都有人敢做,只将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这种处罚应该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况且相关部门又没有规范合理的监督机制,谁会相信一定能得到查处。
本意见中提及加强监管,要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如果上述监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应该可以起到非常明显的限涨作用。实践中,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人始终与监管部门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房价过快增长,应该不利于上海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还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已经成为政府与有识之士的共识。鉴此,政府不得不动用行政权力,制定相应政策,适时干预或阻止市场经济中不规范不合理的部分。每项政策的出台,究竟是好是坏,估计谁也说不清楚,我们目前只能持观望态度,让实践作出检验。造福于民是政府对人民的承诺,只要政府将此作为做事的出发点,新政结果无论好坏,我们都应当表示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