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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赔了违约金,又被强制办理过户。
发布日期:2016-03-25    作者:张向锋律师
最近,上海房产专业张向锋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代理下家起诉不守信用的卖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外,支付38万元违约金,并承担诉讼保费、保全费。
20151211日,张某与金某在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将其某某路某弄201室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90万元。双方在中介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和首付款、二期款、尾款等的支付方式,并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应承担20%违约金。之后,张某按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70万元首付款。2016121日,金某联系张某希望能够再加20万元,张某未同意。此后,张某多次联系金某,要求金某继续履行合同,但金某一起拒绝。
此后,张某委托上海房产专业张向锋律师代理本案,要求金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单方提出加价要求,在张某拒绝其加价要求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故金某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张某愿意且有能力一次性向金某支付剩余房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应继续履行。金某因张某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该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由于金某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加贷款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张某为履行合同,只能全额支付房款,付款方式的改变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故张某要求金某支付违约金3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开头所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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