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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知识。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一、妨害公务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招摇撞骗罪:

  (一)与诈骗罪的区别:

  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二)法条竞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是否包括情报。

  四、计算机犯罪

  (一)通过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非法利益的,按获取利益的性质定罪:可能构成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

  注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

  如一青年在储蓄所隔壁接电脑划钱,72万,取了25万发案,定盗窃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成立本罪,通常是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不包括物理或暴力的方法,采用物理或暴力的方法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等。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仅限于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三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本罪本属帮助犯,但被规定为独立罪名。

  (07年)18.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05)6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BD)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五、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限于轻伤,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法定的犯罪集团,因此: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数罪并罚。

  2.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同样应当数罪并罚。(《修正案(八)》增加)

  七、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一)《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二)目的: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三)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

  1.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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