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简述绑架罪。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一)主体:14-16岁之间的人对绑架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
(二)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勒索财物,也可以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偷盗婴幼儿,根据不同的目的,定不同的罪名。
(四)是多环节犯罪,绑架完成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开始勒索或得到财物,自动放人也不构成中止。
(五)处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只定绑架罪,绑架致人死亡和绑架杀死人质在绑架中没有区别,这和非法拘禁不同。只要人死了,就判处死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在绑架妇女的过程中强奸的,数罪并罚。
(11年)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