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未分割住房公积金,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女士。她与前夫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年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分割了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位女士偶然听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为此,她找到男方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十几万元住房公积金。然而,男方却以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女方无权再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对于这位女士遇到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女方仍然有权要求分割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这是因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只要未进行分割,则该财产仍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可以离婚事实的发生要求进行分割。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婚姻案件中,这位女士可以在和前夫协商不成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