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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申报权利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申报权利。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权利申报的公告发布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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