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止付与公告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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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须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为条件。人民法院发给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应当附有公示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全国性的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