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债权申报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债权申报。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申报条件

  可以申报的债权:(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债权;(4)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该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财产担保在所不问

  2.债权申报的审查

  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起诉。

  3.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未申报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