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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投资人: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缴企业所得税。

  3.责任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主体资格: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无注册资本,无章程。

  6.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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