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你为什么不请个律师?
现在,公民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过去的工资、奖金,房产等,到现在的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等,而且数额越来约大。所以了解继承方面的法律常识是很有必要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结合法律和业务实践,就律师在继承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或者说律师能在继承中提供那些服务,做个总结和探讨。
一、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单地说就是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有了这两个合法,就能保证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有条件的话,立遗嘱人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遗嘱的形式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每种遗嘱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遗嘱,才能保证遗嘱形式的合法性。至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则是内容合法性所要解决的。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所有的或者其有权处分的。否则,其所涉及的财产就可能是无权处分。也即那些财产是可以合法继承的,这些财产的权属情况,自然情况等等。而这些问题立遗嘱人如果没有律师帮助来拟定,则可能会有许多问题。专业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帮助立遗嘱人立一份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
二、提供遗嘱见证和保管服务
有些立遗嘱人出于谨慎等等方面的考虑,会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或见证。无论是公证还是见证,其目的无外乎是身故后有对证。也即还有一个客观的第三人证明有该遗嘱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知情人依法出证。在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下,现在的见证人往往局限于亲友,这样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这些亲友对于个别继承人的好恶,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等等,都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无疑这将加大遗嘱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究其原因,一个是亲友的中立性无法保证,再一个就是产生纠纷时或有疑问时,亲友往往要么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要么就是一推了之,要么就是拉一方压另一方,很难保证问题的圆满解决。其他还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等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遗嘱的保管问题。遗嘱做成之后,如何保管和由谁保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将遗嘱交给亲友保管会产生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法实现甚至无法证明有过遗嘱或遗嘱内容。这中间的原因很多。有些是道德风险、有些是保管风险,还有些是意外事件等等。还有自行保管的,也存在安全性问题。有些有继承权的人千方百计打探遗嘱内容,给立遗嘱人带来许多不便。而如果一旦遗嘱内容被提前泄露,那么问题往往就更复杂了。这些都是很值得立遗嘱人高度重视的。所以,在此情况下,由律师提供保管服务则会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立遗嘱人不必担心其遗嘱的安全性。在这类保管中,由律师事务所采用租用银行保管箱、所内专门档案保管等方式,实现无忧化保管。
三、提供遗嘱宣布、执行服务
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继承就开始了。这时,就进入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遗嘱实现或执行问题。遗嘱不能自动执行和实现,必须要有具体的人来执行。而执行遗嘱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在这方面,专业律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般来说,提供遗嘱执行的律师往往同时就是提供遗嘱制定、保管的律师,他们最能把握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且,他们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为独立、公证的第三人,他们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同时,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有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处理遗嘱继承问题,他们往往也更容易接受。而如果由其他亲友来执行,则难以起到这个效果,容易产生猜疑和矛盾。这些都是立遗嘱人必须考虑的。因此律师的作用可想而知。
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关于法定继承方面的法律常识也是很有必要的。
1、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什么是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同时根据《继承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总之,律师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和非常必要的。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而之所以立遗嘱也是为了使立遗嘱人在身故之后,能对身后事做出提前安排,做到定分止争,所以说遗嘱继承是法律和自由意志的结合。而从遗嘱的拟订、确认、保管、执行等几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就非常重要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遗嘱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方面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就显得重要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