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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质量问题该找谁?原房主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周俊岭律师
 
    [案情回放] 
    新买的二手房有质量问题 
    2006年3月朱小姐经房产中介看中了长江路一处二手房,并很快与房主李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就在她入住装修时却发现该房主卧室的承重横梁有问题,听邻居说,李先生居住时曾经请人施工将该横梁敲掉,而且没修复该横梁。朱小姐就此事找到李先生,李先生却不承认房屋横梁有问题,并认为该房已经完成了交付手续,横梁即便有问题也应当由朱小姐来修复。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现已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析] 
    原房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宏律师认为,二手房买卖质量纠纷具有相当普遍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房屋质量问题及责任方的确定 
    购房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判断确认是何种质量问题,必要时应请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质量问题确定后再确定责任方。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保修的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如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购房人可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卖主有配合的义务。如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且存在于房屋买卖前,则原房主属于责任方,应承担维修义务。本案中,卧室横梁系因李先生人为造成,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朱小姐该如何维权 
    如果该房屋的横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了该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安全的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朱小姐可以解除与李先生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李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如果该房屋横梁只是一般问题,不影响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朱小姐有权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李先生应当承担维修该房屋横梁的义务。如果李先生拒绝进行修复,朱小姐也可请人自行修复,然后要求李先生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多查验、多约定、速联系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情况时有发生,田宏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二手房的买卖不同于一手房,其有很多隐蔽质量问题不太容易发现,因此,在查验二手房时应小心细致,多看多观察,最好能够请有经验的人士一同查验。 
    2、购买二手房时,应尽可能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办法。 
    3、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原房主联系解决,以便时间太久无法分清责任方。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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