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在被谁误读?你真的了解这行业么!
高级骗子
执业以来,我大概不止一次在生活中聊天时,听到同行把自己说成是“高级骗子”。而说这话的同行其实人品一点都不坏。不过不用问其缘由我都明白,“高级骗子”一说,最根本的原因,是“律师无用论”的别称。而针对辩护律师而言,即辩护无用论。在他们看来,一个案件,被告人有罪无罪,辩与不辩,找律师与不找律师,区别不大。我常常用这样一句话回复他们:“你把自己视为骗子,还指望委托人把你视为什么?”
这是一种明显的职业误读,既不懂得律师,也不懂得辩护。
但我明白在这一误读的背后,他们真正还想表达的,是一种关于中国司法现实的无奈。这是他们被“抓必诉,诉必判”这样一种长期以来的司法现象折磨到心志消沉的体现。
抓必诉,诉必判。这种说法或认识,虽然过于绝对,实际上有着相当程度的现实依据。关于这个问题,2014年年底广东公布过一个司法数据,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五年广东各地法院一共判决过219个无罪案件。我还专门对此做了点研究。五年219个无罪案件,平均一年44个。而广东的基层法院数额大概是130个左右。再除一下,答案出来了,平均每个基层法院一年判决无罪案件的数额大概是0.3个,也就是说,得3年多才能判决一个无罪案件。而这3年多才出现的一个无罪判决,恐怕多半都不是什么像样的案件。另外,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对全国范围而言,司法的严谨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都要高上一定的层面。很显然,在对无罪案件的判决处理上,司法的公正性不容乐观。可以想象,一定有为数不少的被告人,原本无罪,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罪犯投入了监狱。
冤案,其实每一个国家都有。中国的这种司法现象,根本原因还在于司法制度在某些方面的腐朽和缺陷。比如不合理的无罪率考核指标的问题,法院审判权的相对不独立问题,司法机关对国家赔偿的恐惧、法官的品质问题等等。十八大之后的司法改革显然注意到了这些问题,这种情况有望改观。
不过,多多少少,也有辩护律师素质不高这一问题。大环境的问题,我们只能期待改革和进步,无法控制和改变,但不代表不能影响,因为我们可以控制和改变自己。尤其是对具体个案而言。这是我们遭遇的一个极为严重的现实艰难。面对这种现实艰难,律师不但不是高级骗子,反而尤为重要。有律师都已如此,没有律师状况将会糟糕到何种地步?
对律师职业误读的,并不限于中国,也不限于某一些律师同行。西方历史上甚至现代也流传着一些讽刺律师的笑话。一个很有名的笑话这样说——
“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某某某律师之墓,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不独于此,连英国首相丘吉尔都曾说:“我热爱法律,但我怀疑律师。”莎士比亚也曾说:“律师是一群时刻惦记着钱的家伙。” 马尔科姆﹒福特甚至这样调侃讽刺律师:“我爸爸是个电影演员,他有时候演好人,有时候也演律师。”
这种对律师职业的误读,和上述同行的误读性质并不相同。一种是对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的无知或误解;而另一种则是对中国司法现实的叹息和无奈。
关系迷信不过,先抛开这种无知或误解,叹息和无奈。我要指出另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误读。这种误读,既是中国社会的毒瘤,也是中国律师界的一种灾难。迄今为止,依然严重。这就是“关系办案”。
关系办案,和司法腐败有着直接关联。在关系办案的逻辑下,律师成了拉皮条的掮客,辩护成了权钱交易。实际上,通过权钱交易的腐败途径能达成被告人逃脱罪责或获取自由的目的,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但其实已经几乎不可能。尤其是今天大力反腐的社会风气之下。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民众觉悟的足够进步。社会上还有为数不少的民众,在遇到刑事案件时,总是指望能通过关系达成目的,而无视司法甚至是法律的严肃性。这是职业辩护律师常常遭遇的一个现实烦恼。我一样不能例外。
我去年办理的一个案件。被告人的女婿在委托我之后,我前往被告人所在的城市去办理首次会见。被告人的儿子到高铁站接我。在路上,他对我说的第一句有关案件的话竟是:“我们关系都已经安排妥当,判肯定是要判的,只不过最后尽量判轻一点。”我在心中苦笑,案件刚刚进入侦查,公安机关连证据都只是刚开始收集,最后形成的案卷到底如何还远远未知,你这里竟然已经给下了判决了。可真够神奇。而之后每次会见被告人,他都要交代我向他家人安排张罗这样那样的关系。我在哭笑不得之余,最后气愤到骂他无知。直到一审判决结果出来,继而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他才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并慢慢淡化了关系意识。
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
为了解决一些缺乏基本认知的潜在委托人可能带来的无谓洽谈,我建立了一套案件洽谈机制。陌生人找过来的案件,一般先由我的助理们进行筛选,有价值的我才亲自出面。一个涉嫌贩毒的当事人在和我助理谈完后,竟然又在事后绕开我助理,直接给我电话。开诚布公第一句话竟然是:“我们的目的,就是看你能否把人给捞出来!”我被对方的这句话气到差点没把手机狠狠地摔在地上。
对一个职业辩护律师而言,这无异于是一种侮辱。
但有为数不少的民众并不这么想,在“关系迷信”意识的支配下,他们不但固执地认为这种做法可行,甚至认为这是律师的一种特殊能力。
不光是关系办案论,甚至有的专为取保候审寻找律师,甚至希望律师采用风险代理。种种误读,让中国刑事辩护的天空充斥着乌烟瘴气。让那些才华卓绝的辩护律师很难有一片较为清澈的天空 ,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这些浅显的事例,每一个辩护律师都曾不止一次地遭遇。之所以浅显还说明举出,是因为我需要论述一下其背后的职业命题。那就是,除了上述提到的来自司法体制的大环境的极其严重的现实艰难之外,辩护律师还要遭遇来自民众的缺乏基本认知的一直低迷的觉悟的现实艰难。
不当期待真正最为艰难的,并不是上述的几种误读及其背后的原因,而是另一种。在这种误读下,辩护律师不但不是高级骗子,也不再是掮客,而是成了神。如果说上述误读不过是来自外在特性的无奈和无知,整体上轮廓粗糙,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会一步一步消除外,而下面这一种误读却是来自职业内部特性本身,几乎要精致到透彻,不但根本无法消除,连克服都极为艰难。这就是委托人的不当期待。
办完了委托手续,收完了律师费,那么,辩护律师也就此接过来了委托人的信赖和期待,以及一份将会无比沉重的担子。
一个案件,委托人在千万个律师中选择了你,一定是基于对你的信赖。而信赖的原因不管是一个律师的口碑、名气、谈吐气质,还是展示出来的专业水准,才华和形象,总之,可以用一个内涵很丰富的能力来说明。基于能力信赖而选择了你,继而就是期待。对案件结果的期待。而这种期待,就好比对一个医生,一个重症病人被推进了手术室,虽然可能家属早有心理准备,但是他们心里肯定满满的都是病人生的希望。你无法拒绝他们“唯结果论”,尽管他们当然不该“唯结果论”。
这种例举我常常对委托人提及。我对他们说,刑事案件好比绝症,虽然未必不能完全治愈,但其间的严重性和艰难性略见一斑。哪怕是冤案。这样说还有更为深层的目的,就是提醒他们面对自身案件,应该以什么样的及时性和正确性的方式来面对。
再有说服力,再怎么懂得和委托人事先沟通说明的律师,都丝毫不能降低委托人的这种期待,只要他选择了你。而一个律师不管事先和委托人沟通地多好,也丝毫不能减轻这种担子的重量。也不管根据客观事实,委托人的这种期待如果落空多么可以理解,但没有委托人愿意接受。也一定没有律师愿意接受。就像再严重的病人,也没有医生愿意他死在自己的手术台上。
不愿意接受,却依然要面对,那么,这就是承受。这还是不存在误读的情况之下。如果误读,委托人对律师存在不当期待,这往往会导致律师处境艰难。处理不好,甚至会和委托人产生纠纷和梗隔。尤其是对律师的事业发展会产生影响。
而不当期待和正当期待之间,很多时候,其间的隔缝狭小细微到难以辨明和说明。这对律师和委托人的沟通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对一个律师的职业理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功利律(性)的支配下,不管是委托人正当期待还是不当期待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能过于抗拒功利性在委托人身上的深刻存在,否则他委托律师便失去了意义。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功利律的支配。尤其是律师费颇高的律师。那么,该如何面对委托人的不当期待,和正当期待落空后产生的严重失落?这对诸多辩护律师一生都是一个难解的谜题。而这个难解的谜题正是职业理念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中国社会尤为突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下,我们不能指望他们像西方民众那样有着高度的理性认知:“我是请你为我辩护,而不是判决!”在遭受严重的期待失落后,你不要指望他们能真心地对你说一句:“没关系,您尽力了!”虽然他们确实应该那么做。
很多律师将此视为一种执业风险,通过刻意疏离和委托人的关系,拉开和委托人的距离进行处理。但我并不赞成。因为如此将关闭一个律师在品质、智慧、道德高度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自我的大门。因办案能力,虽然不止一次地有委托人对我竟当面直言“我们早把你当成了神。”我也深知其间刻意恭维和间接施压之意。但我却坦然笑纳。因为我是倒过来理解这个问题:虽然他们又将我肩上的千斤重担紧了紧,但,毕竟,我承载了他们的信赖和期待。
但无论如何,不当期待都是一种误读。与上述种种误读一起,成了辩护律师所要遭遇的又一重现实艰难。
律师商人还有一种需要指出的误读,是来自律师职业群体的自我定位。而最为普遍的,就是纯商业逻辑。在纯商业逻辑下,业务就是律师的生意,律师就是一个商人。
律师职业一直被社会认为是一个体面且收入丰厚的职业。律师靠自己的工作和付出挣钱,天经地义。律师职业并不完全排斥商业逻辑。而且,很大程度上,一个律师的能力、成败、价值,往往和收入成正比。但,问题也由此生发。而指出这些问题的,首先是那些早早比我们思考在前的人类大思想家们,以及早早比我们成就在前的西方法律大家们。你比如:
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之一霍姆斯大法官这样告诫律师们:“我在对诸多成功人士的了解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律师并拥有5万美元的薪水,并不能赢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之外尚需其他食量。法律较为边际的方面和较为一般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但会成为职业中的大师,而且还能把你的论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到它那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世性的规律。”
而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G·西蒙斯在新生入学典礼上致欢迎辞时,这样说:“今天你们已经投身于一个古老的职业,一个为你们的上帝、你们的国家以及你们的同胞献身一切的职业。你们成为法律工作人员,你们有责任协助法庭来执行正义;你们要尽最大努力为你们的当事人提供服务;你们对公众负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求你们把我们的职业维持在很高的水准,而我们职业的高水准将使法治政府获得尊重。律师也必须不停的去做那些律师一向所做的事情——在政府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你们以后要去做政府的教员。”
《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作者威尔金,则直言指出,商业化将导致律师及法律人职业精神的沦丧。
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这种强调职业精神的论调,往往遭遇现实艰难。据我所知,中国二十多万的律师,还有相当一部分在生存问题上挣扎。有的干脆退出了律师界。强调职业精神,往往被视为站着说话不腰疼,故作清高。
我无意于指责那些把业务当生意,把律师当商人的律师同行们。尤其是商业化和市场意识已经充斥各个角落的中国社会,以及是日渐分化的法律业务领域,比如非诉讼业务,民商事业务,律师职业也确实越来越趋向于商业化。更何况连《律师法》都开宗明义——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好像仅此而已!
一个律师的收入情况是一个律师成就大小的基本标志。好律师永远是昂贵的。这里可以看到商业逻辑的价值性和必要性。而且它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掌控着公平的天枰。无需回避和抗拒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商业动机。
但纯商业意识的职业定位,一定会让一个律师越发远离丰富立体的存在,而走向干瘪平面的存在,即便有所成,也难以大成。因为真正浩瀚的世界,只能是精神的世界。精神世界里太多的元素,商业意识和商业逻辑根本无法企及。尤其是对刑事辩护而言。
所以,辩护律师,虽然依然是法律服务提供者,但绝非仅此而已!否则,它将会在我们参透更多未知之路上,在我们价值更大实现之路上,在我们更高成就追寻之路上,竖起一道坚硬的屏障。
你比如,仅在认知之路上,就会有如下诸多障碍:
律师应该如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作为一个专业领域的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专业领域的服务提供者,比如医疗服务,财会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甚至休闲娱乐服务等等,除了专业领域不同之外,有什么不同?尤其是,律师该如何面对真理与荒诞和错谬,又该如何面对善良与邪恶?律师到底与正义有没有关系?又该如何理解公正与不公、不正、不义?而不同的态度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区别,而又分别意味着什么?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一种社会角色,它对委托人、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又意味着什么?而同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区别又是什么?最为重要的,尤其是辩护律师,哪怕仅仅是针对我们的工作,我们在“提供法律服务或帮助”之外,也同时在做着很多甚至超越法律专业的事,那又是什么?
纯商业逻辑的背后是职业精神的缺失和功利性的普遍盛行。它的盛行当然和时代与社会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在时代和社会的洪流中淹没。
总而言之,纯商业逻辑是一个封闭的圈。在这个圈里,作为一个律师,你可以有一定的商业收获。但除此之外,你不要想获得更多。你甚至也可能获得成功和尊重,但你收获不了成就和尊敬,更收获不了伟大和崇敬。
但不管我如何动用笔墨,纯商业逻辑都将长期在律师职业群体中占有市场,而且份额一定不小。蛟龙再怎么藏也终非池中之物,但鸭子再怎么赶也上不了架。除了自己,谁也没必要要求谁,也不可能要求谁。于是,立体化的社会,必然出现区隔。所以,先不管高低优劣,大小好坏,这里首先出现了把自己视为商人,和绝不把自己视为商人的律师区分。
区隔,其实不是坏事,因为它架设了升级的阶梯,提供了消毒的方法,划分了守护的责任。
但不管如何应该给予理解,我都得指出,纯商业逻辑的职业定位,都是我的职业理念极为抗拒的。在我心中,都是对律师职业一定程度的误读。它将对这个职业的诸多本性,尤其是它的神圣性,带来伤害和亵渎。尤其容易降低民众对律师群体的整体认知和感触。就像莎士比亚说的那样,律师只是一群时刻惦记钱的家伙。莎士比亚也没完全说错,因为律师职业确实有商业性,商业逻辑的无法避免,让律师不可能不惦记钱。连我自己也一样。但是说“时刻惦记”,莎士比亚确实太过偏见了。
纯商业逻辑职业误读的指出,除了说明其本身不当之外,更意在引出其背后的隐含——功利性。而功利性,对律师职业命题而言,是一个重大而深刻的课题。当功利性成了包括律师界、司法界甚至中国社会的一种主流价值形态,那么,它将直接串联起上述高级骗子、关系办案、不当期待,将中国律师要遭遇的现实艰难,推向又一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