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别(简约版)
发布日期:2016-03-16    作者:孙新律师
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别(简约版)
公司是指以营利目的的社团法人,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区别如下:
1.法人资格不同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责任承担不同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以各自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权属不同
公司全部财产属于公司所有。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4.公司治理不同
公司治理结果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东原则上不直接执行公司事务。
普通合伙企业原则上直接执行合伙事务。
5.决策依据不同
公司一股一票。
普通合伙企业一人一票。
6.创设基础不同
公司创设基础是公司章程。
普通合伙企业创设基础是合伙协议。
7.份额转让表决不同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公司无此要求。
普通合伙企业对外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另有约定除外。
8.退出程序限制不同
公司股东股权只能法定回购,不得退股。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9.税收待遇不同
公司双层征税原则,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只须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信息具有私密性。
公司需要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示公司年报。
11.信用担保基础不同
公司信用担保基础公司资产实力。
普通合伙企业信用担保基础合伙人实力。
12.人合或资合性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最强,资合性最弱。
公司人合性较普通合伙企业弱,资合性较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