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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特征
发布日期:2004-10-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斗争正在全国深入进行。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之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有何异同?它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识别并有效地预防、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异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社会犯罪学的概念引入刑法学领域,并作为立法罪名,是我国立法的创举。那么,为什么不将其规定为同一范畴的“黑社会犯罪”?正如立法说明所指出的:“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那么,典型的黑社会犯罪是什么状况,它有何本质属性?

  首先,让我们探究“黑社会”一词的概念来源。在我国规范语言中,“黑”指秘密、不公开,“黑社会”多指违法的、黑暗的和反动的群体。作为外来语“黑社会”(underworld),直译为“地下社会”,又被译为“犯罪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社会”,或称为犯罪辛迪加、犯罪托拉斯。国内外对黑社会的认定有共同点,即认为它是地下的、隐匿的、从事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换言之,黑社会,指的就是犯罪社会,强调的是犯罪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根据社会学的观点,社会有其结构,即人们相互间关联的方式,如社区、单位、组织以及人们的角色分工、制度的设置;社会有其运行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以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还具备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整合、交流、导向和继承发展的功能,由此构成整个社会体系。黑社会是已经具备了这些正常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

  首先,这些犯罪组织形成了庞大的社会实体结构。一般有大规模的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联合体,并多为地区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社会组织。不少黑社会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拥有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犯罪组织成员;其次,黑社会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即强大的犯罪生产力。它们从简单的犯罪再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从黄赌毒走私等非法产业扩展到房地产、金融股票等利润丰厚的大型合法行业,并组成犯罪托拉斯和跨国公司,参与资本的社会循环和国际循环,操纵、影响着一些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且达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再次,黑社会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利用政府的腐败施行“黑金政治”。通过贿赂将资本转化为权力,寻求政治代理人,建立“影子政府”,将权力转换为更大的社会资源。黑社会有着自身特有的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领域,以特殊的帮规、礼仪、装束、语言和行为方式整合内部,提供情感依靠,以江湖义气和社会的心理祈求作为精神支柱,给一盘散沙而且凶残自私的犯罪成员以强大的内驱力和凝聚力。黑社会还拥有自己的领地和武装,甚至施行武装割据与政府当局分庭抗礼。

  概而言之,黑社会有完整的社会结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安全防御系统,有完备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综合社会功能,特别是利用政府体制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弊端,以非正式社会形态出现,与现有社会渗透融合。“已在一定领域内确立了自己垄断性的权力,成为合法社会中的国中国。”因此,有理由认为,黑社会是具有独立的社会结构、功能和社会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是这种犯罪社会化形态内在关系的总和。

  与上述黑社会犯罪比较,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其间差异有五个方面:一是其社会化程度尚不完备,只是初步具备黑社会单一组织形式;二是组织规模与反社会的能量不够强大,其人数有限,尚未完全脱离暴力犯罪阶段;三是经济实力不雄厚,经济再生能力和抗御社会打击风险的能力不高;四是自我保护系统不稳固,危害作用主要在局部和基层,且存续时间较短;五是活动范围和空间不广阔,以某一地区、行业或特定场所为活动半径,跨境跨国犯罪尚不突出。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掉以轻心,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适宜条件下,就会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继而形成黑社会。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黑社会范畴,与有组织犯罪的结伙、团伙和犯罪集团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区别的显著标志就是它所具备的犯罪社会化特征,即具有政党的社会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社会状态。由此而论,看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侵入社会公共领域,具备在经济上合法立足、政治上获得庇护、文化上渗透融合、法律上规避罪责等多种社会功能,并能在主流社会寄生发展,在一定地域、行业对社会生活构成全局性危害。这一本质特征,与带有封闭性、纠合性、专业性、单纯暴力性的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与犯罪目的、侵犯客体不同的恐怖组织、邪教组织和反动会道门也大相径庭。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第294条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立法罪名,而未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是不无道理的。由是而论,是否具有犯罪社会化的特征,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结伙、团伙犯罪和一般集团犯罪概念之间的分水岭。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化特征

  随着打黑斗争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概括为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集中体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化形态特点。具体解析为:

  其一、犯罪社会性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带有社会性的组织体系,它有一个类似政党社会组织的网络,包括在国家机器中的保护网、经济领域的关系网等,属于融入社会的开放性组织系统;在组织内部,加入有程序、成员有层次、角色有分工、手段有理性、约束有纪律。对外则多以合法经济组织形式为掩护。

  其二、犯罪社会化的经济扩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犯罪领域进入经济领域,以巧取豪夺手段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它的敛财方式,一是利用经济领域管理制度不完善,以传统暴力手段完成原始积累。二是利用社会的畸形需求从事黄、赌、毒等地下产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使犯罪资本升值,还将非法收入投资开办合法企业。他们收购破产企业,投资急需资金的股份制企业,涉足利润丰厚的房地产、商贸市场、娱乐服务、金融股票行业,甚至承揽国家重点工程。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这样在经济领域迅速暴富崛起。

  其三、社会公共领域的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生存与发展,首先铺设关系网,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稀缺资源;同时,为了规避惩罚,对司法部门进行腐蚀和引诱,构建“安全层”;最后,为获得巨额收入和长久发展,并在一个地区为所欲为,犯罪组织必然寻求“保护伞”,在权力机关物色代理人,通过钱权交易,变换身份,进入政治领域,骗取社会的承认,达到以“商”资政,以权谋“商”的罪恶目的。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的反社会体系,因而也被称为“第二政府”、“第六大班子”和“地下法庭”。

  其四、称霸一方的反社会本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犯罪目的,必先以暴力控制一定地域或行业。这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社会管理控制的薄弱环节,以各种犯罪手段营造恐怖氛围,树立非法权威。通过对被害人肉体上残害、精神上威慑,达到垄断市场攫取财富和称雄、支配一方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这些社会资源的过程,就是其犯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以正式社会经济组织的形式出现,以合法的身份和政治地位为掩护,模糊了犯罪与主流社会的边界,因而给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危害:在经济领域,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使一个地方经济秩序混乱无序,甚至严重制约和影响经济发展;在精神道德领域,黑社会文化毒化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心灵,使其精神生活萎靡颓废,在一些地方形成邪恶当道、正义难伸的局面,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在政治领域,它破坏和消解国家的法律权威,降低公众的安全感,使政府行政职能效益低下,并且加剧对公共权力和干部队伍的腐蚀,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它的危害是社会性和全局性的。

  抓住上述犯罪的社会化特征,就抓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属性。但是作为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具有综合性,不宜绝对化、机械地理解必须完全具备四个特征,而是只要具有其中有决定性的主要犯罪特征即可。同时,关于保护体系的问题,并不能仅局限于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应按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对司法领域的“安全层”、经济领域的“关系网”也应一并追究,防止养痈遗患,漏掉重要犯罪和重大案犯。

  三、构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防治体系

  基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本质认识,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没有将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局限于犯罪的有组织化层面、囿于刑事犯罪领域,而是将其提升到社会层面,以正视现实的勇气和将其作为突出社会问题加以解决的决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犁庭扫穴式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犯罪发展蔓延的社会条件。

  对此,首先要提高全社会的反黑意识,建立社会防黑体系。要从国家机器职能作用发挥的角度强化社会行政管理,用有形之手调整生产关系、管理经济秩序,发挥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各类经济组织的管理,运用国家政策和税收的杠杆引导市场有序竞争,强化法律部门仲裁、调解各类利益纠纷的作用。

  其次,进一步依法深入开展打黑斗争,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社会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收集、掌握涉黑线索,精心组织案件侦查工作。同时,在打黑中还要特别注意扫除流氓恶势力,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流氓恶势力演变而来的,“打黑”可以同时摧毁、震慑流氓恶势力,“除恶”可以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二者是这场斗争的两条战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三,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保障。具体有逐步建立“证人保护制度”,注意对“打黑”公安政法干警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必要物质条件的保证;制定完善与反黑斗争相关的金融管理法规,健全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市场、外来人口管理的行政规章等。

  另外,要大力加强反黑斗争的境外及国际的警务合作,针对黑社会犯罪的社会性、国际性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形成反黑斗争的国际警务合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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