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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质量、价格、计量、不得强制交易)

  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真实标识义务;2、出具单据义务(包括小额商品、赠品);3、质量保证义务(消费者已知瑕疵除外);

  4、售后服务义务;5、禁止以告示免责(内容无效)

  三、消费者协会

  (1)社会团体,支持消费者起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参诉

  (2)不得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推荐

  四、争议的解决(六连带)

  1、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

  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向销售者追偿。

  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连带)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可以向租借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3、销售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期后连带)

  展销期间,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向销售者追偿。

  4、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明知者连带)

  5、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质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

  (1)故意:伪造检验结果、虚假证明。改正,罚款,没收;情节严重,撤销资格;

  (2)过失:检验结果、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撤销资格;

  (3)不履行跟踪检验义务,因产品不符标准,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6、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消协、行业协会)

  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与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五、法律责任

  1、“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

  (1)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更换、退货;

  (2)应当更换、退货:两次修理仍不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2、欺诈行为:赔偿费用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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