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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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