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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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