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产权房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无效
一、案情简述
2008年5月5日,凌XXXX和王X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王XXXX将位于淅川县金河镇金河社区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屋卖给凌XXXX,价格为8万元。并且,王XXXX一再向凌XXXX保证能够办理房产证。
如此便宜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凌XXXX觉得很值。随后,凌XXXX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共支付给王XXXX购房款8万元及其他费用1万元。
谁知,买到房屋后,凌XXXX在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王XXXX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买到了房子,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凌XXXX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找到王XXXX,要求对方退还其购房款。但王XXXX以各种理由推诿。一气之下,凌XXXX便将王XXX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XXXX返还购房款9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确认凌XXXX与王XXXX于2008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XX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凌XXXX购房款8.1万元及建院子费用5000元;驳回凌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王XXXX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分得的宅基应当本人使用,无权转卖他人。
凌XXXX为社旗县赊店镇户口,其购买淅川县金河镇金河社区王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宅基地房屋,与王XX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