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打击的错误
发布日期:2016-03-08 文章来源:纠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打击的错误。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打击的错误:传统上认为不属认识的错误,现在认为也属认识的错误。解决的方法与对象认识的错误完全相同。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参考答案是错误的,D也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