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16-03-08 文章来源:纠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紧急避险。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紧急避险:
(一)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的行为。
注意,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正当防卫也是如此。
(二)成立要件。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利益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因而适用条件更加严格。必须符合以下七项条件:
1.有危险存在。危险的来源可能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
2.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4.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特有要求。
5.对象是针对第三者。这是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
6.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
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大于财产权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大于健康的价值,重伤涉及的价值大于轻伤的价值。
7.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
例如,消防人员不能为防止烧伤而逃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袭击时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紧急避险。
(09年)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