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特殊主体
发布日期:2016-03-08 文章来源: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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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如女帮男强奸,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 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 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为主犯;既无法判断谁其主要作用,也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12年)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