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以下的孩子是否必须由女方抚养
2岁以下的孩子是否必须由女方抚养,男方有没有抚养权?男方如何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首先:不必须由女方抚养,男方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有孩子,对于2周岁以内哺乳期的婴儿,原则上应该跟随母亲生活。如果女方身体不健康,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女方就不能抚养孩子。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现状,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整体衡量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成长。
建议把两个人的现状进行对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与女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在诉讼中要让法官知道男方能提供孩子健康成长条件,尽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首先可以由父母进行协商。对于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支付子女所需费用,或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
即在女方不益或没条件抚养孩子的时候,婴儿的父亲必须尽抚养义务,与婴儿共同生活。
抚养权问题: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结合办案实践,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
(一)、离婚时孩子两周岁以下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生活。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随男方生活。
2、离婚时孩子两周岁以下的,如果女方有下列不利于抚养孩子情形的,可以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二)、离婚时孩子两周岁以上的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二、抚养权的变更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当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或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
(二)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