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及办案过程
2015年6月16日,当事人孔某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我所作为其代理人。
2012年11月,被告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台州市路桥区**公园南侧边坡治理工程内的喷播、挡墙砌筑、拦沙坝筑堤等人工作业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3年10月24日,原告施工工程经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定该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审核造价为753180元。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就原告施工工程签订工资支付协议书,约定因原告垫付了所有工人工资,由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工资款328000元。但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满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款项。
我所认为,工程交由原告孔某施工时,虽没有立即签订协议,但此后,即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就已经出于意思自治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的金额和时间。该工程竣工后已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应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签订协议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其中包括施工中工人的劳务报酬。
办案思路及心得
法院审判后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请求。一个案子在了解案情,并全面收集证据后,然后适用法律正确,逻辑缜密,那一个案子就已经向成功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