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建军的委托,指派我们参加杨建军诉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七建”)、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根据刚才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告实际分包并完成了盛唐艺郡的水电安装工程,被告南京七
建依约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1、根据证据二中南京七建(实际是杨建军以南京七建的名义)向盛唐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可知,因遗漏水电工程造价导致该部分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其中49000元工人工资已经协商解决了。这与证据三中王思冲关于盛唐艺术园水电决算情况说明中所述已付的几笔工程款中含49000这一笔相互印证。
2、根据证据二中的两份发票,原告曾经以南京七建的名义向盛唐公司收取过部分工程款。由此可知,南京七建对原告分包盛唐艺郡水电安装工程是认可的,并且为此支付过部分工程款。
3、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决算汇总表、王思冲关于盛唐艺术园水电决算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据三),盛唐艺郡水电安装工程决算总价为387183.25元,南京七建实际付款321220.99元,尚余65962.26元未付。
据此,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分包协议,但结合上述三点及原告提供的工程签证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实际分包并完成了盛唐艺郡的水电安装工程,盛唐艺郡整体工程也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南京七建依约应向实际施工人即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二、被告盛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南京七建曾分别于2004年2月15日和2004年4月20日向被告盛唐公司发出两份催款报告可知,被告盛唐公司有拖欠水电安装工程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盛唐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在其欠付有关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杨建军作为盛唐艺郡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该项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盛唐公司和承包人南京七建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并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杨春赣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