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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解读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6-03-01    作者:110网律师
今日起,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处理过多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纠纷的成都离婚律师认为,该法的实施有利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确认过错方与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对家暴证据的认定较为严苛
结合司法实践细究《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率较低的情节。曾有法官总结,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情节认定率低,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原告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难以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原告所举证据存在瑕疵;法院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裁判的首要目标,对证据的认定较为严苛等。成都离婚律师曾轻历一起离婚诉讼,原告提供了警方出警记录、肢体淤青照片、医院病历证明等,主审法官竟直接对原告说“夫妻闹架,难免有推搡,你说他打了你,难道你敢说自己没有动过手吗”,这类言论基本也表明了当下法院对离婚诉讼中家暴认定的思路。
人身保护令将成有力证据
成都离婚律师认为,本次实施的《反家暴法》设立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将成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该制度明确,当事人在遭到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之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被保护”,当事人在申请前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自己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成都离婚律师认为,前述被具体化的证据将有利于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情节,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一旦被认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等的过错,法院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离婚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向受害方倾斜。



关联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反家暴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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