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中国当代的犯罪状况及变化趋势作些探讨,并适当涉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战略。
一 关于犯罪的概念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及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不同,因而对于犯罪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即使是一国之内,不同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例如刑法学与犯罪学,其对犯罪的定义也有区别。故本文对中国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必要作些介绍。
从刑法学角度,犯罪通常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因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1日制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轻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中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是中国认定犯罪以及区别罪与非罪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刑法学认为犯罪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也不认为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轻重,是区别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违纪或错误行为的界限。第二,犯罪是触犯刑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如果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而未达到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第三,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对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犯罪。不应受刑事处罚和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刑事处罚是不同的。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但考虑某些从宽条件(如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等),不需要判刑而予以免除刑罚,但其前提仍然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这三个基本特征构成了完整的犯罪概念。
除了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的解释以外,在犯罪学研究中也有对犯罪概念的解释。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的。但由于刑法学主要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而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及预防对策问题,故犯罪学关于犯罪的概念包括的范围要广一些,即不仅包括严格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一些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等。本文所称犯罪概念,主要是指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但有时也涉及犯罪学上关于犯罪的概念。
二 关于犯罪的分类和犯罪统计
关于犯罪分类,既有刑法学上的犯罪分类,也有犯罪学上的分类。这两种分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犯罪现象是复杂多样的。为了便于判断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并据以定罪量刑,故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从不同角度对犯罪予以分类。中国刑法总则的犯罪分类主要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中又分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和中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又分一般共同故意犯罪和集团犯罪。从犯罪人划分,又分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犯罪和已满14岁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犯罪、盲人犯罪等。中国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则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及其行为特点,将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归纳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渎职罪,军人违反军职的犯罪等。犯罪学上的犯罪分类,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来划分犯罪的种类。目前,中国犯罪学上的犯罪分类主要有: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此外,根据犯罪人年龄特征,可分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和已满14周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25岁以下的人犯罪又称为青少年犯罪;根据犯罪人的性别,分为男性犯罪和女性犯罪;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分为在职职工犯罪、失业待业人员犯罪、学生犯罪、农民犯罪等;根据户口管理状况,可分为城市居民犯罪、农村居民犯罪、流入城市的外来人口犯罪等;根据犯罪主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个体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等;根据犯罪活动的空间不同,可分为固定区域的犯罪、流窜犯罪、跨境犯罪、跨国犯罪等。
中国的犯罪统计,主要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来进行统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司法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的划分,可分为公安部门的“刑事立案”统计,检察机关的批捕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及提起公诉案件的统计,法院一审和二审关于刑事案件收案及结案的统计,以及监狱关于收押犯人的统计等。本文主要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来分析犯罪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和特点。
中国关于犯罪统计的资料,在80年代中期以前是不向社会公开的。1987年以后,中国才逐年公布犯罪统计资料,并将以往的犯罪统计资料补充公布。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既然是根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和犯罪的实际状况予以分类统计的,故由于犯罪的发展变化和刑法的补充规定的不断颁布,而不断修订和补充刑事立案统计的项目。例如,1987年,全国刑事立案的类别有: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盗窃(其中包括严重盗窃)、诈骗、伪造货币票证等七大项;1991年的统计则增加“拐卖人口”、“走私”、“制贩毒品”、“其他”4项;1995年又修订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盗窃”(其中包括①严重盗窃,②盗窃自行车)、“诈骗”、“走私”、“伪造贩运假货币”、“其他”等10项。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犯罪统计资料还是粗线条的;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版汇集详细统计资料的《犯罪白皮书》或国家《统一犯罪报告》。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非正常原因,犯罪统计中还存在某种人为的暗数。尽管如此,中国公安部门关于刑事立案的统计资料,仍是我们研究和分析中国犯罪状况及其变化和特点的主要官方依据。此外,令人高兴的是,中国从80年代以来,学术界和刑事司法部门加强了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有的研究项目还被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甚至被列为重点研究项目。在这些研究项目中,也从不同层面上汇集了一些犯罪统计资料。这些,均为研究中国当代犯罪问题提供了资料上的依据。
三 中国当代社会刑事犯罪的状况及其发展变化
犯罪,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国内外的社会联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犯罪总是带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的烙印。
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已经49年了。在这将近半个世纪的年代里,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国内外的联系与交往均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相应地,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也发生了十分明显的变化。根据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可将这种变化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50年代至60年代上半期(1950年至1965年);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1966至1987年);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1988年至1996年)。在这三个时期里,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曾出现过四次高峰,即50年代初期;60年代初期;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上半期和现在。在这四次犯罪高峰中,又以最近的一次持续时间最长,犯罪的严重性质、犯罪的数量及其复杂性,犯罪的危害程度最为突出。本文在叙述中国社会刑事犯罪发展变化的同时,将着重对现在这次犯罪高峰进行探讨。
(一)中国50年代至60年代上半期社会刑事犯罪状况(1950年—196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0年和1951年,曾出现过短暂的犯罪高峰。这段时间的社会刑事犯罪,带有明显的新旧社会变换和新旧政权更替的特点。众所周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长期处于内忧外患的状态之中,盗贼、兵痞、土匪、赌棍、娼妓、毒犯、鸦片烟鬼、会道门、黑社会组织,遍布全国,仅上海市在解放前夕每日发生的抢劫案件多达一百三、四十起,天津市有抢匪800多人,惯窃1200多人。新中国成立后,各种破坏活动十分猖獗,刑事犯罪极为严重1950年全国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多万起,按当时人口计算,刑事发案率达到十万分之九十三。据公安部统计,1950年凶杀案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诈骗案占5.5%,投毒案占0.08%.抢劫案占5.86%,强奸案占0.5%,盗窃案占58.4%.(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剿匪、反霸、取缔反动会道门、封闭鸦片烟馆、查封妓院等斗争。据公安部门公布的资料,仅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重庆等12个大城市,在1950年公安机关破获的强盗案件即达2197起,盗窃案件3.1万多起。1950年至1952年,全国登记制贩烟毒的犯罪分子36万余名,依法逮捕了罪行严重的毒犯3.6万名,依法惩办了制贩毒品的罪犯8万多名,对800名大毒枭依法判处了死刑,并教育帮助2000多万吸毒者戒毒。(注:王芳主编:《当代中国的公安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2月版,第7页。)从1949年开始,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封闭妓院计8400多所,严惩了一批罪恶多端的妓院老板,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妓女。(注:牟新生等著:《治理卖淫嫖娼对策》,群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44页。)仅北京市1949年11月26日即封闭了全市所有妓院224家,到1952年6月5日止,共收容、教育、安置妓女1316人,并依法惩处妓院老板、领家等案件363起,其中判处死刑的2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9人,5年以下在期徒刑的334人。至1951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下降到33万多起,1952年为24万多起。建国初期出现的犯罪高峰,迅速消退下去。
从1951年至1965年,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虽然在不同的年份有升有降,但基本上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1961年全国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全国许多地方发生了严重饥荒,因而盗窃案件及抢劫案件增加较多,犯罪者的动机在于获得基本的生活来源。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此次短暂的犯罪高峰也很快消退下去。(见表一)
附图{图}
(注:参见王仲方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461页。)
中国在这一时期,不仅刑事发案率较低,而且从1952年后,严重刑事犯罪较少。有的城市一年中发生的凶杀、伤害、抢劫、强奸案件才几起或十几起,多者也只有几十起。在作案成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的比例较少,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1950年至1959年10年间,25岁以下的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20%左右;1960年至1965年的6年间,也不过占30%左右,(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41页。)个别城市最高达到50%,但很快也降了下来。青少年犯罪率平均约十万分之十左右;在一些大中城市略高一些,但也不到十万分之二十。例如,据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福州、郑州等六城市的调查统计,1965年青少年犯罪人数为2,257人,占同龄青少年1,130万人的十万分之十九点九,(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41页。)即每10个青少年中还不到20人犯罪。所以在50年代和60年代上半期,青少年犯罪从未成为中国的突出社会问题。在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国家主要领导人在指导方针上发生和发展了一些“左”的错误,尤其是“大跃进”后出现的严重经济困难,导致犯罪上升的局面,但相对而言,上升的幅度不是太大。那时的人们即便忍饥挨饿,也不轻易去违法犯罪。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道德风尚一直是较好的,社会控制犯罪的机制及其运作是比较强有力的,再加上中国社会又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人们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学习、工作和生活,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甚低,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因素较少,所以,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总的说来是比较安定的,除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刑事案件发生率较高外,刑事犯罪一直未出现严重化的局面。但是,由于领导人对国家和社会的指导方针的严重错误,致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且潜伏下社会刑事犯罪大幅上升的危机。终于,在十年“文化大革命”社会动乱中,酝酿和爆发了青少年犯罪的高峰。
(二)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刑事犯罪状况(1966年—1987年)
从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持续了10年时间,直到1976年10月才告结束。“文化大革命”是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野心家、阴谋家利用、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因而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法制等各个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大破坏。其恶果之一便是从70年代初开始,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并且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社会刑事犯罪曾出现一些奇特的情况。一方面作为传统犯罪类型和占刑事犯罪比例最多的盗窃犯罪并未明显增多,有些地方甚至一度减少,但这只是暂时的;另一方面,全国各地都发生了肆无忌惮地破坏民主和法制行为,诸如,任意抓人、打人、抄家、批斗、非法拘禁、讯问、折磨、侮辱人格、武斗、恐怖、毁坏公私财物等实质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在所谓“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旗号下进行的,故不可能予以法律上的追究。而且,作为主要刑事司法部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又遭到严重破坏,甚至被撤销,犯罪统计中断,故对“文化大革命”前期的社会刑事犯罪状况难以作出明晰的判断。到了1972年,全国才恢复了犯罪统计。但由于当时的“文化大革命”仍在持续之中,故这时的犯罪统计残缺不全,而且由于对某些犯罪认定的标准偏差或者甚至颠倒,因此,在犯罪统计中也存在非科学成份。但是,毕竟这时恢复了犯罪统计。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面临着“百业待举、百事待兴”的局面,需要通过拨乱反正逐步解决“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破坏,恢复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秩序。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所带来的严重灾难,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消除。所以,作业“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后遗症之一的社会刑事犯罪在70年代末仍持续增加,并在80年代初形成犯罪高峰。经过1983年夏季开始的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和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才遏止住犯罪高峰的发展,并使80年代中期的社会刑事犯罪出现几年的较为平稳的趋势。
(注: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87年—1988年版。)
(注:郭翔:《中国大陆青少年犯罪趋势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2年第8期合刊,第61页。)
(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255页。)
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从1972年到1981年,犯罪总的态势呈上升趋势。1981年达到建国以来刑事立案数的最高峰,也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的青少年犯罪高峰期的最顶峰。随着国家生活及社会生活逐步走向正规,从1982年开始,犯罪出现下降趋势,1983年以后,下降的幅度较大,犯罪高峰逐渐消退。
从1972年至1987年这16年间社会刑事犯罪的最大特点,是青少年为犯罪率上升。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这一时期25岁以下的青少年刑事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重,在城市为70%至80%,在农村为60%至70%.(注:郭翔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春秋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255页。)据天津市统计,1974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到全市刑事犯罪人数的73.4%,1977年上升到75.9%,1978年又上升到78.8%,1981年达到81.9%.(注:郭翔:《中国大陆青少年犯罪趋势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2年第8期合刊,第60页。)据北京市统计,1977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市刑事犯罪总人数的78.8%,1978年上升到79.8%,1981年为79.9%.(注:郭翔:《中国大陆青少年犯罪趋势研究》,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2年第8期合刊,第61页。)
这次青少年犯罪高峰中,不仅犯罪案件数量增加,而且犯罪性质及其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也为以前所少有。比如1979年9月9日上海市发生了震惊全市的流氓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侮辱妇女的“控江路事件”,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扒掉一位女青年的衣服,肆意侮辱、摧残达数十分钟之久,围观者达一、两千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再如1980年10月29日在北京火车站旅客候车室二楼走廊发生了爆炸案,1980年8月12日北京中国故宫博物院发生国宝“皇后之宝”被盗案,1983年10月,长沙发生湖南省博物馆马王堆汉墓出土文物被犯罪分子盗走沙、绢、漆、铜等珍贵文物30余件案,以及一些地方发生的流氓团伙公然抢劫商店,强奸、轮奸妇女,劫持飞机、轮船、汽车,以疯狂的行凶杀人、伤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等等。一时间,有些地方的职工不敢上班,妇女不敢出门,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甚低。正如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所指出的,犯罪分子“目无国法,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妇女,强奸轮奸妇女,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就是团伙犯罪严重。全国各地均出现一批青少年犯罪团伙,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甚至数十人,有的团伙竟拥有成员上百人。他们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实施各种犯罪活动。正因为如此,打击团伙犯罪成为当时刑事斗争的重点。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3年夏季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共查获强奸、抢劫、盗窃、流氓等类犯罪团伙19.7万多个,(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查获和处理团伙成员上百人。在三年“严打”期间,全国共抓犯罪分子170余万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余万件,判决人犯172万多名。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占39.65%;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除刑的占59.65%;宣告无罪的占0.7%.(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的犯罪严重状况。
从统计表上可以看出,从1984年到1987年,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基本上处于较为平稳的状态,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在50多万起。然而,就在此时,中国国内学术界和法律界对今后的犯罪趋势发生了争论。有人认为,“严打”后犯罪将会继续下降,或基本上保持平稳状态;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刑事犯罪还可能上升。1985年和1986年,这种争论愈来愈广泛,而认为犯罪还会上升的主张逐渐占到上风,但人们均未认识到出现新的犯罪高峰。这说明人们对中国的社会转型的深刻性、复杂性及其引起的社会震荡、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估计不足。然而,历史的发展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1988年开始,中国又出现新的犯罪高峰,而且,这次犯罪高峰无论是犯罪数量还是犯罪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均超过以往任何一次犯罪高峰。如果说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出现的青少年犯罪高峰带有明显的“文化大革命”后遗症特点的话,那么此次犯罪高峰则带有明显的社会转型的特点。
(三)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刑事犯罪状况(1988年至1996年)
在80年代,从刑事立案统计数字看,1984年是中国刑事发案的低谷,只有51万多起,发案率为十万分之五十,1985年后略有上升,但幅度不大。到1987年刑事立案数57万多起,发案率为十万分之五十四。1988年出现大幅度上升,刑事立案数为82万多起,发案率为十万分之七十七。因此,以1988年为界,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又出现了急剧上升的趋势,并逐渐形成新的犯罪高峰。
不过,根据调查分析,从1985年开始,各地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立案不实的问题。《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分别于1985年抽样调查了八个省市的313个派出所、1987年抽样调查了13个省市的343个派出所、1988年抽样调查了八个省市的334个派出所的刑事立案情况,结果发现刑事立案真实程度1985年平均为32.6%,1987年为19.42%,1988年为30.64%.综合起来一般立案真实程度在20%-30%.这就意味着,在抽样地区平均每年约有70%的刑事案件未进入刑事立案统计;重大案件立案率真实程度要高些,1985年平均为70.16%,1987年平均为55.97%,1988年平均为67.61%,每年平均在64.58%左右。(注:郑天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第636页。)在这三次抽样调查中,1987年刑事立案真实程度最低。根据该课题组关于刑事立案真实程度抽样调查结果分析,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实际上从1987年即出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到了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刑事立案不实问题表示严重关切。因为立案不实不仅为国家法纪所不许,并且势必造成纵容犯罪、引起群众尤其是受害人不满,同时,严重影响国家治理犯罪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公安部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各地务必如实立案和进行刑事司法统计。这样,1989年全国的刑事立案数达到197万多起,发案率为十万分之一百八十一点五,超过1987年的一倍还多。对此,公安部办公厅加以解释:“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如盗窃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等一般盗窃案件,大部分不立案统计,严重盗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作为一般盗窃案件统计,等等。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这是统计数比1988年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刑事案件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的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30-40%”。(注:见《中国法律年鉴》,1990年版第996页。)
从1989年后,刑事立案真实程度明显提高,但许多地方仍然存在立案不实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案件的立案真实程度差。相对而言,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凶杀、抢劫、伤害这些暴力犯罪案件立案的真实程度较高。故判断犯罪状况及其变化态势,既要根据一般刑事立案统计,更要依据严重刑事案件的立案统计(见表三)。
附图{图}
(注:1988年至1996年统计资料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1997年各期。)
从上表可以看出,1991年全国刑事立案达到236万余起,为1981年度89万余起刑事案件的2.66倍,可见增长幅度之大。1992年,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状况及执法中的问题,公安部门适当修订了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在此之前,盗窃数额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并进入刑事立案统计;1992年修订为盗窃数额在一般地区人民币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定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由于大量的犯罪案件属于盗窃犯罪,故从统计上看,1992年刑事立案数较1991年为低。但据公安部统计,当年全国报警案件将近500万起,故刑事立案统计和变化,并不完全意味犯罪出现下降趋势。实际上即使按照修订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后的1992年,全国发生刑事案件仍有158万多起。1993年以来,从事事立案统计上看,犯罪仍呈上升趋势。从1996年到1997年上半年,全国犯罪上升的趋势有所缓和,但此次犯罪高峰尚未消退下去。
如果根据上表可以从犯罪数量上反映犯罪状况呈上升趋势的话,那么,从下表可以看出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自80年代后期以来也同样呈上升的趋势,由此可以判断随着社会转型的全面展开,犯罪的严重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超过了以往的纪录。(见表四)
附图{图}
(注:1988年至1996年统计资料见《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1997年各期。)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1988年以来各种类型的犯罪都呈上升趋势。其中暴力犯罪增长幅度尤为突出。1988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四种暴力犯罪案件为113,036起;1995年则上升到305,916起,为1988年的2.7倍。凶杀案件,1988年为15,959起;1995年达到27,356起,为1988年的1.71倍。伤害案件1988年为26,639起;1995年为72,259起,为1988年的2.71倍。抢劫案件1988年为36,318起;1995年为164,478起,为1988年的4.53倍,增长幅度最大。强奸案件1988年为34,120起;1995年为41,823起,为1988的1.23倍,增长幅度较小,但据调查,强奸案件“暗数”的比率最高。至于盗窃案件一直是中国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1988年全国盗窃刑事立案658,663起;1991年达到1,922,506起,为1988年的2.92倍。1992年修订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后,从统计上盗窃案件数目减少,但在1995年仍为1,132,789起,为1988年的1.8倍。严重盗窃,1988年刑事立案122,042起;1995年为412,418起,为1988年的3.8倍。此外,再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分析,也可从另一种角度反映出犯罪严重化趋势。1995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制造贩卖毒品、严重盗窃案件总数为786,528起,占全部刑事立案总数的46.52%,几乎占到一半。按照常规统计,严重犯罪案件一般占全部犯罪案件的15%-20%.然而,在我国现在严重犯罪在犯罪统计中占的比例高达46%以上,说明产际发生的刑事案件远远高出司法统计所显示的数量。1988年几种严重刑事案件:凶杀、伤害、抢劫、强奸、严重盗窃总数为225,078起;1995年则上升到748,334起,为1988年的2.32倍。相对而言,这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我国犯罪增长的趋势。
总之,无论从那一个角度分析,中国当前的刑事犯罪都要比80年代后半期严重得多。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1990年采用专家预测法,对中国90年代的犯罪趋势进行预测,结果是“90%的专家认为我国1991年至1995年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总体发展趋势仍将呈继续上升状态。10%的专家作出如下三种判断;一种认为前三年呈上升趋势,后两年可能出现基本稳定、上下波动的情况;一种认为总体上呈不规律的上升态势,前两年上升幅度可能很大,后三年上升幅度可能较大;一种认为总体上呈基本稳定、上下波动的态势,可能略有增长”。(注: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显然,那种认为上升的推测被现实证明是正确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不从中国社会转型这个社会背景来分析犯罪的趋势,是无法作出较为科学的判断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刑事犯罪不仅在数量上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且在犯罪主体、犯罪类型、犯罪形态、犯罪手段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特点。
犯罪主体上的变化特点主要有:
(1)女性犯罪增长幅度加快。目前,中国男女犯罪的比例,据典型调查达到90:10在程度,个别地方达到85:15.(2)流动人口和农民犯罪占的比重加大,有的城市查获的作案成员60%左右是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作案人员。(3)“白领犯罪”尤其是官员贪污受贿犯罪突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56,491起,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03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64人,副部级干部1人;1994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60,312起,查处县处级干部1,827人,厅局级干部88人;1995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63,953起;查获县处级以上级干部2,262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37人,省部级干部2人。这些材料,一方面说明中国加大了反贪污腐败的力度,并且取得明显成绩;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白领犯罪”有严重化趋势。(4)25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依然是社会刑事犯罪的主体,占到70%左右;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不断上升,1993年全国查获未成年作案成员18.1万人,比1984年的8.4万人增加1倍多;进入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查获不满14岁的作案成员1万人以上,但这些作案的少年却尚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说明在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犯罪低龄趋势有着明显的发展。犯罪类型变化的特点有:除了传统型的犯罪外,一些新类型的犯罪诸如绑架劫持人质、涉枪案件、抢劫银行、盗抢机动车、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制造贩卖毒品犯罪、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商业金融诈骗犯罪等,在80年代已有少量发生,而在90年代则逐渐突出。至于卖淫嫖娼、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呈日益泛滥之势。公安机关1982年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1500人,1993年查获246000人。1994年和1997年卖淫嫖娼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制贩毒品犯罪案件,1988年至1989年,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查获4,485起;1995年一年则查获57,524起,抓获涉案人员34,734名,缴获海洛因2,376公斤,鸦片1,110公斤,大麻460公斤。海关破获毒案30起,缴获走私毒品52公斤。1996年,广州、深圳公安机关又破获将近500公斤海洛因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1991年底全国登记吸食海洛因、鸦片成瘾者14.8万人;1995年底上升到52万人,1997年底达到54万人。犯罪形态的变化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青少年团伙犯罪突出。握一些地方调查,青少年犯罪案件约有70%属于团伙犯罪,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未成年犯罪团伙。二是,一些地方已经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并且海外黑社会向境内渗透趋势加剧。因此,有组织犯罪将成为中国刑事犯罪的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
犯罪手段方面,主要呈现暴力化、智能化,以及利用科技手段犯罪的趋向。
此外,跨境跨国犯罪也日益突出。据调查,中国大陆查获的毒品犯罪大都属于跨境跨国犯罪。此外,在跨境跨国犯罪中,还有非法走私倒卖文物、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枪支弹药,走私进口电器、汽车、淫秽物品,组织偷渡,跨境绑架勒索,以及黑社会组织跨境发展势力、进行犯罪活动等。尤其是涉及港、澳、台的跨境犯罪愈为突出。由此可见,中国错综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的刑事犯罪也出现了复杂化和严重化趋向。
四 中国社会转型和犯罪控制战略
中国当前的刑事犯罪,是在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这种社会历史背景就是社会转型。
为了分析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控制的问题,有必要剖析一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因为这些特点不仅和中国的犯罪状况及变化趋势有关,而且也与中国控制犯罪的措施及其特点密切相关。
传统的社会转型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的东方大国。但由于背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加上其他种种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却迟迟未能实现这种社会转型。因此,在近代史上,当世界上一些国家步入工业化国家的时候,中国仍然是一个极端贫穷落后的农业社会,内忧外患,频频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尽管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有了很大发展,但仍未能产现社会的全面转型。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社会主义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社会,而非工业社会。在60年代和70年代,当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出现经济起飞的时候,中国却正陷入全面的“文化大革命”的内乱之中。1976年秋,当中国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动乱之后,重新审视自己,放眼世界,果断地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从此,中国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转型时期。
中国这次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仍然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化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和都市社会转型。但由于社会的历史原因,中国这次的社会转型有着许多独有的特点。其中主要是:从经济关系上说,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向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关系转型;从经济模式上说,从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从利益主体来说,从平均型的低收入(即所谓“大锅饭”)向收入拉开距离,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过渡到共同富裕的转型;从国际关系来说,由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型;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程来说,中国不像发达国家那样由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而是在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同时,又向信息社会转型,如此等等。由此可见,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是一种较为独特的错综复杂的社会转型。而这种社会转型又是在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古老国家进行的。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社会等各个层面上,其所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的。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人际关系都发生剧烈的变化。传统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模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如果说常规的社会转型使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转变为竞争型的工商经济及高流动的都市社会,使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难再适应已转型的社会,而在新的价值观念及社会规范尚未完全确立之前,社会解体和文化解体现象必然产生,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迷乱是导致犯罪行为增多的话(注:参见(香港)车炜坚著:《社会转型与少年犯罪》(增修版)巨流图书公司1987年8月版,第1页。),那么,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比起常规的社会转型更为复杂,变化更为剧烈。因此,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出现犯罪的浪潮。从社会发展角度,这乃是一种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一种合乎规律的并且较为普通的现象。当然,最理想的模式是社会转型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而犯罪减少。中国某些地区也呈现出这种情势。但从全国范围看来,中国经历如此空前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处于如此错综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要想避免出现犯罪的浪潮,将是困难的。毫无疑问,解决犯罪,不能采取中止社会转型、恢复旧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和体制的办法,而只能是在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转型的同时,不断改革社会控制机制,将犯罪的增长控制在一个适当的幅度之内。
研究和实践表明,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控制,比传统社会的犯罪控制难度大得多。为了有力地控制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中国采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3月2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此,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和各方面社会力量,切实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各项措施。
在社会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指导下,近几年中国采取了以下主要控制犯罪的对策。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其中尤其是严厉打击各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流窜犯罪、涉枪犯罪。实践证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始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非如此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足以发扬正气,不足以严肃法纪,不足以鼓舞和支持群众参与犯罪控制,因而也就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犯罪的工作。“控制犯罪,重在预防”。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比如在全民中尤其是青少年开展道德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使大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抵制和预防犯罪。同时,倡导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断开展“扫黄”斗争,查禁各种淫秽物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减少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的诱发犯罪的作用。2.切实解决失业、待业及贫富不均的问题,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安排城镇人口的就业,解决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是保持社会安定和减少犯罪的必要措施。目前,全国有8千多万流动人口。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抑制流动人口的犯罪,是各地采取的重要对策之一。3.加强和改革学校教育,促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克服学生的厌学情绪,减少中小学流失生;广泛开办“家长学校”,改善家庭教育,减少少年儿童离家出走和流浪,并对有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以社区、家庭、学校相结合的帮教工作。实践证明,凡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开展得比较好的地方,青少年犯罪率就低。改革和发展工读教育,使处于犯罪边缘的中小学生及时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教育,改正错误和不良品行,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并成为有用之材。中国现有工读学校近百所,从1979年以来教育学生10万余名,绝大数都转变好。实践证明,中国的工读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4.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这是控制犯罪的基础性防线。加强社区防范,诸如建立门卫制度,邻里守望制度,设立固定岗亭和社会治安巡逻队,密切警民关系,并在城市街道加强警察巡逻,以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及时扑灭犯罪。据1991年统计,全国城乡共有社区治保会1,251,028个,治保小组2,519,151个,共有治保人员1,3336,177人,从而构成最基层的群众自治性质的社区治安网络和社区志愿治安力量,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犯罪。建立社区帮教组织,吸收家长、教师、基层政府人员、民警、居民委员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志愿者参加,对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并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问题,促其改过,停止继续违法,避免犯罪。武汉市有3万多名帮教人员,每年平均对1万名失足青少年开展帮助教育,改好率在80%以上。这是一项有效的群众性的参与预防犯罪的制度。5.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减少犯罪。研究表明,约有80%杀人、伤害是由一般的民事纠纷引起的。继承和发扬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对于预防犯罪有着重要意义。据1994年统计,全国城乡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009,407个,调解人员9,997,616人,调解民间纠纷6,123,729件。其中包括家庭、邻里、债务、财产、一般斗殴、轻微伤害赔偿等,防止了约10万件纠纷激化,避免了一些人的非正常死亡,并预防了由民间纠纷激化而导致的犯罪。在社会转型时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加强中国控制犯罪战略的一个重要问题。6.严格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财会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凶器枪支弹药管理制度,以及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制度等。这对于预防犯罪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199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不断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全国各地进行了收缴枪支的活动,这对于预防暴力犯罪无疑将产生积极效用。
7.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犯罪。有些地方开展见义勇为和表彰勇敢市民的活动,发扬正气,抑制邪气,打击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哈尔滨市自1990年开展评选勇敢市民活动以来,全市有万名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1,2076件,从而协助破案617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898人。据该市进行的问卷调查,80%以上市民表示敢于挺身而出同犯罪分子斗争。各国的犯罪学家和刑事司法部门越来越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即控制犯罪没有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是难以奏效的。中国在发动和依靠群众参与控制犯罪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8.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官员的腐败只能助长犯罪;而官员的廉政和勤政,则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的社会控制措施。当然这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工作。中国目前开的反腐败斗争,相信会对预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9.做好惩教与康复工作。对于较轻的犯罪,积极倡导采用各种非刑事处罚和非监禁措施;同时,对判刑的人员给予教育改造,并组织其学习道德、法律、文化和技术,在回归社会以后,给予帮助和安置,以减少重新犯罪。据统计,1995年全国共有监狱703个,在押犯人1,320,947人。至1990年12月31日,全国监狱在押的罪犯已有72万余人获得由脱盲到大专的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有51万余人参加各种技术培训;近40万人获得了技术等证书。中国的监狱力求办成改造人、教育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据北京市调查,约90%的回归人员的就学就业方面得到安置,重新犯罪率控制在7%以下。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和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难度加大,需要不断改进,以适应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需要。10.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境外合作,打击跨境跨国犯罪。例如,中国大陆警方与港澳警方的合作,以及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都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与周边一些国家签订了刑事引渡条约。随着有组织犯罪和跨国跨境犯罪的发展变化,这种合作应不断加强。
为了使控制犯罪的对策更加科学和有效,中国学者加强了犯罪研究工作,并注意吸收借鉴海外和国际社会的研究成果。
中国学术意义上的犯罪研究工作是1979年开始的。近20多年来,中国出版一大批关于犯罪学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著作和译著。中国学者的研究活动同治理犯罪的决策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一些研究成果对于立法、司法以及综合治理犯罪战略起着积极的参考作用。
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