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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2-27    作者:孙新律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判决书摘要: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认。由于我国衽的是外汇管制制度,关于外汇担保的管理办法也是向社会公开的,因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以批准手续应当由被上诉人办理为由,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如果仅以批准手续的办理来确定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则境外债权人就可以不顾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和规定,可以因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最终将导致虽然抵押担保无效,但是实体处理与有效合同一致的后果。原审法院认为三星车桥公司和农银公司未经内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提供和接受担保,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均具有过错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担保人三星车桥公司应对债务人俊兴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向债权人农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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