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尽赡养义务可以附加条件吗
一、 基本案情
老伯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
李伯及其妻子徐某是阳江市阳东区居民,育有儿子李建和女儿李兰(均为化名)。李建在东莞从事建造师工作,月收入12000元;李兰远嫁惠州市,没有工作。李伯每月有退休金1800元,没有购买医保;妻子徐某每月有退休金1300元。李伯一直与徐某在阳东生活,住在女儿李兰名下的阳东某小区商品房。
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李伯因生病多次住院或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逾7.2万元。李伯住院期间,女儿李兰一直在其身边护理,医疗费也是由李兰支付。李伯多次向儿子李建索要赡养费和医药费,但李建均以李伯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因此,李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建支付李伯的医药费共4.5万元、陪护费3000元,并每月支付李伯租屋费用300元。
庭审中,李伯明确表示放弃追加李兰为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建除支付医疗费用等共3.6万余元给李伯外,还需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租房费150元给李伯至其终老;法院同时驳回李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论焦点
医护费、租房费父子应谁付
李伯不服原审判决,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李伯认为,参照阳东区当地同等条件的租房费用,月租金300元显然偏低,不符合实际情况,故租房费用应按每月 600元计算更为合理。李伯在一审请求的3000元陪护费,实为其本人住院期间所确切产生的护理费用,原审法院对李伯的该项请求没有作出处理,明显有误。因此,李伯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由李建从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租房费300元给李伯至其终老,并由李建支付护理费3000 元。
二审开庭时,李建答辩称:李伯夫妻两人一直在女儿李兰名下的商品房居住,而李兰远嫁惠州市,并不在该房屋居住,李兰完全有能力提供李伯的居住场所。李伯夫妻两人每月的养老金共3100元,完全有能力支付租房费用。至于李伯主张的3000元陪护费,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发生。李建认为李伯上诉无理,法院应予驳回。
同时,李建亦不服原审判决,在上诉状中表示,其本人不应承担李伯的医疗费用。李建诉称,李伯因患病后没有及时到医院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引发并发症,短短一个多月就产生7万多元医疗费。且李伯夫妻退休后均有养老金,均不低于阳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月),甚至远超2014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李伯不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定义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范围。李伯多次拒绝家人的劝说,不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医疗风险转移,李建认为这是李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能力人的个人主观严重过失,应由其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经济损失的后果。此外,由于租房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李建还认为原审判令李建每月支付150元租房费的判决错误。
三、终审判决
儿子负担父亲一半医疗费用
阳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这起赡养纠纷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李建应否负担李伯的医疗费用;李建应否负担3000元护理费;李建应否负担李伯的租房费用,每月的租房费用应如何确定。
对于争议焦点一,李伯因患病多次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约7.2万余元。李建作为李伯的儿子,有义务负担父亲的医疗费用。李建主张是因李伯患病后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引发并发症,但李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伯患病是因不配合治疗引起的。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李建应负担一半的医疗费用。李伯每月虽有 1800元退休金,但该退休金只能满足其日常生活开支,无法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
对于争议焦点二,李伯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没有证据证明其雇请了护理人员并支出了护理费用,故李伯请求李建负担3000元陪护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李伯夫妇一直借住在女儿李兰名下的商品房,李建应负担一定的房屋租金,结合当地的房屋租金标准,应以每月600元为宜,因李伯与其妻子共同居住,故李伯应负担的份额为每月300元,李建应负担一半即每月150元。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阳江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都应赡养父母
在日常生活,一些子女常常以父母有固定收入、存有积蓄、享受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所有的成年子女都应该赡养父母。赡养的内容具体包括给父母提供生活费、医疗费以及精神上的关心等。
就本案而言,李建作为李伯的儿子,依法应对李伯尽赡养义务,李建以李伯有退休金为由拒绝赡养李伯,该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李伯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且医疗费较高,所以李建作为儿子,应按份承担李伯的医疗费一半,即3.6万余元。
关于住房问题,李伯和妻子徐某一直居住在女儿李兰名下的商品房,现李伯年事已高,考虑到李伯已适应该居住条件,因此李伯继续居住在该房对其养老及养病更为有利。
结合本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每月租房费300元计算为宜。因李伯明确表示放弃对女儿李兰追讨的权利,只要求儿子李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李建应每月支付租房费150元给李伯。
五、法官提醒
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或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分配不公等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法院在确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时,也会适当考虑子女的承受能力。(来源:南方法治报,原文标题《法官: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