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并受孕后一方反悔的,仍应视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范某某与李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在婚后的几年内李某始终
没有怀孕。双方经多次医院检查,结论为范某某精子成活率低,活力不够。在多
家医院治疗后仍无结果。无奈之下,双方决定通过精子库提供精子人工授精,完
成受孕。在三次手术后,李某终于成功怀孕,于2008年3月生下一男孩。在随后的
几年里双方因家务琐事常发生矛盾,感情日见淡漠。范某某常以孩子不是其亲生
为由,不支付孩子的医药费、教育费。2013年5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
婚,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范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在庭审中,范某某一再声称孩子是李某与他人的精子结合所生,与自己无
关。所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也不履行任何的抚养义务。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任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
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规
定,判决范某某每月支付李某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