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其均负有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其均负有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 抚养义务 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夫妻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丈夫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其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丈夫否认当初同意妻子做人工授精手术,并借此拒绝负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是一贯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首先肯定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系的规定。其次也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作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刘德权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