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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日期:2004-12-3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这种从字面的、本来的含义上理解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称之为“本义的非法占有目的”。笔者也赞成作这样的理解。而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和我国部分学者所作的某些解释大多超出了其字面含义的范围,附加了一些特殊的内容。对这种附加了特定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称之为“附加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笔者不赞成作这种理解。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之一,还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要件?这也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某种特定含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属于故意的内容。行为人是否有排除权利者权利的意思,以及有无利用处分财物的意图或非法获利目的,也均不影响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的成立。实际上,这种附加含义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盗窃等取得罪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这也正是一些学者把盗窃等取得罪当作目的犯(或意图犯)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采用非法手段掌握他人财物,只是为了一时使用(不是永久占有)。这种一时使用的案件,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实际上成了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议论焦点。笔者以为,关于使用盗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与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何种理解密切相关的问题。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由此而论,使用盗窃者不可能没有此种目的(意图);反过来,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前述特定含义,并要求行为人有“处分财物的意图”或“非法获利的目的”,才认为有此种目的,那么使用盗窃者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由此可见,中外刑法理论界的上述争议,是由于各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至于使用盗窃是否可罚,从主观方面是无法区分的。

  一般来说,盗窃等取得罪与毁坏财物罪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毁坏的目的,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出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或者取出之后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不予毁坏而加以利用,在这两种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相交叉的场合,区分两者就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在笔者看来,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出于毁坏目的取得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或者改变犯意而加以利用,这也应该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从附加意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毁坏目的也可以包含在非法占有目的之中,这就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等取得罪与毁坏财物罪的机能,其结论与不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的成立要件的观点完全一致。事实上,从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和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上,就足以把它与毁坏财物罪区别开来。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笔者赞成不必要说。主要理由是:第一,财产罪保护法益论中的本权说与占有说,是相对于客观方面的事实而言的,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主观方面的问题,用本权说或占有说来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实际上是把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绞合到了一起,本身在方法论上就有缺陷。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不清楚,日本等国法院前后判例的解释不完全相同,中外学者们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别。第三,即使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确定下来,也不能把它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件。第四,必要说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把不可罚的一时使用行为与盗窃等取得罪、以及毁坏财物罪与取得罪区分开来。但是,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具有这种机能。相反,如果按必要说行事,还会带来理论上的混乱乃至实践上的无所适从。第五,必要说认为,只有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才能说明取得罪的法定刑为何比毁坏财物罪重。但是,实际上,法定刑的轻重是由犯罪的性质及其可能达到的危害社会的程度所决定的,犯罪的动机并不起决定作用。第六,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发展变化,对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机能扩大刑法保护,成为时代的客观要求。因此,传统的必要说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七,在刑法未把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取得罪的成立要件的国家,采用必要说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第八,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提出的前提,不是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给它附加了特定含义,并认为它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要件。这种立论前提的错误,势必影响其结论的科学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刘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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