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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共同加害行为
发布日期:2016-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加害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加害行为外,还有其他法定情形,譬如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表现在:第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第二,共同过失,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第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加害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二)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是共同加害行为的特殊表现形态。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该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帮助行为,是指给予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者指导方法,以便使该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三项构成要件:第一,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第二,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第三,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即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在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场合,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该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而是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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