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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请你“当老板--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02-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社会背景简述
    别人出钱,你当“老板”,乍一听真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多年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每当碰到天上掉馅饼的事时,我们都应当冷静下来,仔细分辨,摆在眼前的,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事实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真不是好当的。尤其是别人找上门来要“让位”给你,这背后十之八九都藏有猫腻。
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就草率决定当别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只能获得一点蝇头小利,而公司一旦出事,就要承担沉重的责任。
二、哪些人能当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说是公司最直接的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其中,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要负责主持召开公司的重要会议,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经理则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旦公司发生法律纠纷,这几类人通常都难逃干系。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公司涉及的诉讼中,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公司的职工履行职务造成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责任不及于法定代表人个人。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出现了对外欠账,拖欠员工工资、房租等情况,一旦实际所有人与管理人玩消失,债主、员工、房东等可能都会找上法定代表人的门来。
四、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缘无故被他人“请来”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往往只是挂个职位,不是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对公司真正的经营范围、经济状况、人事任免等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决定这些事项的权力。如果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或管理人暗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就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很多,常见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都可能是单位犯罪。如果公司从事了这些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就会受到牵连。
    最后,在某些犯罪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会被从重处罚。例如,《刑法》中明确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如果被骗当了不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可以实际并未参与公司管理、并未享受法定代表人待遇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此类主张必须有证据支持。因此,面对别人“给你开公司,让你当老板”的诱惑,一定要谨慎对待,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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