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1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受人,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出卖人;电梯型号及数量为Gin cn mr1一台,合同总金额为300 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合同总金额的20%即6万元作为定金支付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按期收到定金及确认的图纸后,正式安排生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提货款23.7万元,余款3000元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支付;合同履行中,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规定交货日六十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征得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落款处由原、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同日,原、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载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双方约定的安装开工日期前10天,向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15 000元,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开户行以同城支票方式付款,如设备已经到达工地,且工地具备安装条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通知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安装,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在收到上述款项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后的10天内进场安装;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50%安装费,即15 000元,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开户行以同城支票方式付款,此款支付最迟不超过货到工地后3个月。
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合同编号为TT20111001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本合同中的设备是指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电梯产品,设备型号为GEN2-G,设备单价为270 000元。该合同附件1为设备规格参数表,其上载明有梯型GEN2-G。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该合同上加盖盖章,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合同附件1设备规格参数表中进行签字,并在GEN2-G无机房观光梯配置表中签字,写明“同意该配置”, 配置表中多处载明有OTIS杭州工厂字样和XIZI OTIS字样。
2011年5月27日,原、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观光电梯外钢结构施工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观光电梯钢结构、玻璃安装,工程地点为中州大道农业路交叉口,工程范围为观光电梯钢结构焊接、玻璃安装(不含电梯门口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方式进行,工程总造价110 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付33 000元,工人、钢材到工地付33 000元,钢结构焊接完后开始订玻璃时付22 000元,玻璃到工地后付11 000元,玻璃安装完工付7700元,剩余3300元待所有工程完工10日内付清。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郑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付款400 0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虽无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但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证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同意合同的变更。